公司不交社保赔偿标准

有些用人单位为控制本钱,对局部员工不交纳社保,或因个人员工请求而不交纳社保。那么关于用人单位而言,不交纳社保有哪些风险,可能承当什么法律义务?

公司不交社保赔偿标准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交纳社保是其法定义务,无论何种理由,用人单位均不能免除该义务,即使是劳动者自愿请求放弃社,用人单位仍旧要承当相关法律义务。详细而言,用人单位未依法交纳社保承当的义务如下:

一、补缴费用及承当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依法交纳社保的,用人单位须补缴社保费用。若因用人单位缘由未交纳社保的,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和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则,被迫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二、社保待遇赔偿

(一)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则应当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的,由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责令矫正;未参与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作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规范支付费用。“按该条规则,未缴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须承当工伤赔偿费用。

(二)疾病医疗费用赔偿

若用人单位未交纳社保中的医疗险的,实务中这笔本应该由社保部门报销的医疗费可能全部由用人单位承当,这属社保待遇损失,劳动者能够经过仲裁、诉讼主张由用人单位赔偿。例如《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方法》第102条规则,用人单位应当参与社会医疗保险而未参与的,其职工发作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依照本方法规则的待遇规范支付。

(三)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

道理与工伤、医疗保险待遇赔偿一样,假如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交纳社保费用,劳动者失业未能领取失业金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该笔待遇损失承当赔偿义务。例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申1596号判决文书中,法院以为劳动合同中商定将应由企业交纳的社会保险金经过工资的方式发放给劳动者自己的内容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则,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三、行政处分以及强迫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交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法》第 100 条规则了用人单位无故不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不缴的,能够加收滞纳金。

此外法律还规则了对拒不交纳社保费用的强迫措施,包括查询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划拨账户款项、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资产用于抵缴社保费用。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交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交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能够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能够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议,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能够请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署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财富,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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