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什么意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什么意思

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和2021年1月1日行将实施的民法典,均赋予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特别法人的位置。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12月26日公布关于稳步推进乡村集体产权制度变革的意见,该意见明白规则,从2017年开端,依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请求逐渐推进,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根本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时下,很多中央正紧锣密鼓的停止集体资产核资工作。但时至今日,国度没有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概念的内涵外延、范围、成员资历、组织机构等作出明白规则,形成乡村集体资产权属不清、平调集体资产的现象时有发作,同时也是惹起农民集体上访,乃至诉讼的重要的不稳定要素。

其实,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度所特有的概念,它是对土地具有一切权的经济组织,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经过互助组、协作化、大跃进、四固定、人民公社等一系列变革运动,由集体统一组织农民劳动,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乡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人民公社六十条)确立人民公社、消费大队和消费队等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时确立“三级(人民公社、消费大队和消费队)一切,队(消费队)为根底”集体土地一切制的基本制度。随着乡村体制变革,人民公社、大队、消费队直接演化为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同时随着原来的集体运营变为如今的家庭运营后,村民小组曾经名存实亡,其职能均由村委会代为行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何去何从?同时也形成理想生活中把“村委会”即是乡村独一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错误成见。

美国著名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说过“某些法律的概念之所以有它们如今的方式,这简直完整归功于历史。除了将它们视为历史的产物外,我们便无法了解它们。” “某些土地法的概念,一旦固定下来,就被无情的导出其逻辑结论。—-这些概念自身是从法律的外部而不是从法律的内部来到我们面前的;它们所表现的,许多都不是如今的思想,更多的是昔日的思想;假如和昔日相别离,这些概念的方式和含义就无法了解并且是独断恣意的;因而,为了真正符合逻辑,它们的开展就一定要充沛留意到它们的来源”,这种对历史理性的观念完整合适于对中国乡村土地法律制度的了解,是对乡村土地一切权主体构成和开展的准确阐释,因而我们必需要从历史角度,去了解和领会根植于土地一切权而设立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否则将尽善尽美。

为了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早日降生,我把本人近几年在办理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案件中,搜集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历史政策和法律法规呈现出来,深化探求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演化,特别是透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渊源、政策渊源及法律渊源,从而可以对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前生今世有所理解,为其立法建言献策,或有所裨益。

一、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渊源和政策渊源。

1、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过的农业消费协作社示范章程,该文件明白规则“第一条 农业消费协作社是劳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助下,依照自愿和互利的准绳组织起来的;它统一地运用社员的土地、耕畜、农具等主要消费材料,并且逐渐地把这些消费材料公有化;它组织社员停止共同的劳动,统一地分配社员的共同劳动的成果。” ,该文件初次提出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同时确立农业消费协作社的性质是劳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

2、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并实施的高级农业消费协作社示范章程,该文件“第一条 农业消费协作社(本章程所说的农业消费协作社都是指的高级农业消费协作社)是劳动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助下,在自愿和互利的根底上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第二条 农业消费协作社依照社会主义的准绳,把社员私有的主要消费材料转为协作社集体一切,组织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 “第十三条 入社的农民必需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消费材料转为协作社集体一切。” “第三十一条 消费队是农业消费协作社的劳动组织的根本单位,消费队的成员应该是固定的。”等规则可知,该文件也确立高级农业消费协作社的性质同样是劳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

3、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领会议经过的《乡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人民公社六十条),该条例“一、乡村人民公社是顺应消费开展的需求,在高级农业消费协作社的根底上结合组成的。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互助、互利的集体经济组织” “二、人民公社的根本核算单位是消费队。依据各中央不同的状况,人民公社的组织,能够是两级,即公社和消费队,也能够是三级,即公社、消费大队和消费队。” “二十、消费队是人民公社中的根本核算单位。他实行独立核算,自傲盈亏,直接组织消费,组织收益的分配。这种制度定下来以后,至少三十年不变。” “二十一 、消费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消费队一切。消费队一切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概不准出租和买卖。”等规则可知,该纲要性文件初次确立我国的人民公社、消费大队和消费队等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时确立“三级(人民公社、消费大队和消费队)一切,队(消费队)为根底”乡村集体土地一切制的基本制度。

4、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四中全会经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开展若干问题的决议》,该文件 “三级一切、队为根底的制度合适于我国目前农业消费力的开展程度,决不允许恣意改动,搞所谓”穷过渡”。” “人民公社、消费大队和消费队的一切权和自主权应该遭到国度法律的实在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恣意剥夺或进犯它的利益。”等规则可知,该文件重申“三级一切,队为根底”集体土地一切制的基本制度,即人民公社、消费大队和消费队均属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

5、我国第一个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批转《全国乡村工作会议纪要》(中发[1982]1号),该文件中“消费大队、消费队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仍应保存必要的经济职能。”等规则可知,该文件再次重申消费大队、消费队属于集体经济组织。

6、我国第二个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当前乡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1983年),该文件 “人民公社原来的根本核算单位即消费队或大队,在实行联产承包以后,有的以统一运营为主,有的以分户运营为主。它们依然是劳动大众集体一切制的协作经济。”等规则可知,该文件明白在实行联产承包义务制后,消费队或大队不论是统一运营还是分户运营,依然是劳动大众集体一切制的协作经济,其本质依然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

7、我国乡村体制变革的重要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树立乡政府的通知》(中发[1983]35号 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二日),该文件 “一、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把政社分开,树立乡政府,同时按乡树立乡党委,并依据消费的需求和大众的意愿逐渐树立经济组织。要尽快改动党不论党、政不论政和政企不分的情况。政社分开、树立乡政府的工作要与选举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分离停止,大致上在一九八四年底以前完成。” “二、乡的范围普通以原有公社的管辖范围为根底,如原有公社范围过大的也能够恰当划小。”“七、村民委员会是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应按村民寓居情况设立。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办理本村的公同事务和公益事业。辅佐乡人民政府搞好本村的行政工作和消费建立工作。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要由村民选举产生。各地在建乡中可依据当地状况制定村民委员会工作简则,在总结经历的根底上,再制定全国统一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有些以自然村为单位树立了农业协作社等经济组织的中央,当地大众愿意实行两个机构一套班子,兼行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也可同意试行。”等规则可知,随同着乡村体制变革步伐,原来的人民公社、消费大队和消费队分别演化为乡镇、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同时能够树立农业协作社等经济组织,实行两个机构一套班。该文件中,初次提出树立村民委员会,其性质是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同时初次提出树立农业协作社等经济组织,其本质依然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

8、我国第三个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乡村工作的通知》(中发[1984]1号 ),该文件 “(五)政社分设以后,乡村经济组织应依据消费开展的需求,在大众自愿的根底上设置,方式与范围能够多种多样,不要自上而下强迫推行某一种形式。为了完善统一运营和分散运营相分离的体制,普通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根底的地域性协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能够叫农业协作社、经济结合社或大众选定的其他称号;能够以村(大队或联队)为范围设置,也能够以消费队为单位设置;能够同村民委员会分立,也能够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以村为范围设置的,原消费队的资产不得平调,债权、债务要妥善处置。此外,农民还可不受地域限制,自愿参与或组成不同方式、不同范围的各种专业协作经济组织。”等规则可知,该文件初次以能否受地域限制为规范,把乡村协作经济组织分为两品种型,即地域性协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协作经济组织,其中地域性协作经济组织是以土地公有为根底设置的,即是以消费队、大队(或联队)为范围设置,称号可称为农业协作社、经济结合社等,同时特别规则,以村为范围设置的,原消费队的资产不得平调,债权、债务要妥善处置,即村协作经济组织的设立并不能证明村内原消费队的资产全部归村协作经济组织一切,也即村协作经济组织内原消费队的资产(当然包括土地等资源)坚持不变,但理想生活及审讯理论中,特别是当村民小组(原消费队)的土地发包时,加盖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公章时,常常错误地以为原消费队资产曾经兼并到村集体经济组织里去了,当遇到土地征收、土地开发等分配补偿时,极易形成群体上访或者诉讼不安定场面;而专业协作经济组织则是不受地域限制,农民能够自愿参与或组成不同方式、不同范围的经济组织,如交通运输、农业机械和农资购销等专业协作经济组织。

9、中共中央书记处乡村政策研讨室制定的《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意见》(1987-6-8),该文件 “(1)乡、村协作经济组织,是乡、村农民集体一切的土地和其他主要消费材料以及依法由集体运用的国有土地的发包方;社员个人、家庭或专业队(组)是承包方。” “(2)乡、村协作经济组织是原人民公社经过变革而构成的。它们固然在统分分离水平、组织范围和称号、管理机构设置等方面不尽相同,但都是按寓居村落组成,并实行农工商综合运营的,与其他专业协作经济组织相比,具有明显的社区性和综合性。村协作经济组织(包括以行政村、自然村或以原消费队为单位设置的农业消费协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下同)是基层协作经济组织;乡协作经济组织,是基层协作组织依据消费开展的需求,依照自愿互利的准绳组成的结合经济组织。结合组织对基层组织能够在商定的范围内,组织效劳、谐和指导,但不能无偿调拨财富、劳力、不要逐级过渡。” “(3)乡、村协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下同);其执行机构是社员大会先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 村协作组织的管理委员会能够与村民委员会分立,也能够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乡协作经济组织管理委员会应与乡政府分立。” “(7)乡、村集体企业,即原来的社队企业,是乡、村协作组织单独或结合兴办的企业,分别属于基层协作组织或其结合组织集体一切。乡、村集体企业应树立健全承包制,承包后,协作经济组织向企业投入的扩展再消费基金,以及按合同规则留在企业的扩展再消费基金,和其他依法归集体一切的资金,应归协作经济组织集体一切。协作经济组织有权从集体企业上交的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兴办农业消费效劳事业,兴建农业消费设备,以工补农、以工建农。”等规则可知,该文件初次提出乡、村协作经济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明白乡、村协作经济组织内涵和外延,即包括以行政村、自然村或以原消费队为单位设置的农业消费协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同时明白乡、村协作经济组织是原人民公社经过变革而构成的,以及乡、村协作经济组织与其他专业协作经济组织相比,具有明显的社区性和综合性,还有乡、村协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

10、2016年12月26日公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乡村集体产权制度变革的意见》,该文件“(七)明白集体资产一切权。在清产核资根底上,把乡村集体资产的一切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一切权。属于村农民集体一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一切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一切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一切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一切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一切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一切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一切权。有集体统一运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兴旺村等,应树立健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指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依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一切权。集体资产一切权确权要严厉依照产权归属停止,不能打乱原集体一切的界线。”等规则可知,该文件再次重申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三种组织方式,即乡、村、组。

依据以上政策文件规则可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词最早呈现在我国农业消费协作社示范章程中, 该章程确立农业消费协作社是劳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但随着变革不时深化,《人民公社六十条》这一纲要性文件公布实施,标志着乡村人民公社一切制关系正式确实立,最终将土地、家畜、劳动力、农具“四固定”到消费队,分配核算也是以消费队为单位,构成以公社、大队和消费队为根本单元的社区型的共同一切、共同运营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格局,即俗称的“三级一切,队为根底”的乡村集体一切制的根本制度,同时随同着乡村体制变革,人民公社、大队、消费队直接演化为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同时乡村协作经济组织又有两品种型,即地域性协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协作经济组织,但这两品种型相比,地域性协作经济组织具有明显的历史性、社区性和综合性,其本质上即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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